(2017)豫04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贺书通、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书通,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书通,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非,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贺书通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书通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书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贺书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贺书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贺书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亚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