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长娥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娥,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号之一(2017)浙0109民初119号之一原告朱长娥。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周海燕,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9563035215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1号。法定代表人祝建松。法定代表人祝建松。委托代理人诸璐沣、傅家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娥诉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长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娥撤回对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2元,减半收取3751元,由朱长娥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鲁春芳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步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