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龙学军与杨万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学军,杨万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龙学军,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万年,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万年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88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