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叶桂梅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叶桂梅,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40号之三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清立,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叶桂梅,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李玉平,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叶桂梅、李玉平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7)鄂1123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3月13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叶桂梅、李玉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