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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起永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永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66号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郝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起永俊,女,1978年5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起永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天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