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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恒炎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恒炎,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开化县看守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恒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浙08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恒炎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恒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恒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恒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炎撤回上诉。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代理审判员  李萌欣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