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立兵与刘虎、王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兵,刘虎,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兵,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翠,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立兵与被执行人刘虎、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6)鲁0306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虎、王翠名下位于周村区天苑小区16号楼1单元5层东户(产权证号06-10513**)房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因本案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虎、王翠名下位于周村区天苑小区16号楼1单元5层东户(产权证号06-10513**)房产因本案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志华审 判 员 马永建助理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