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光华物流诉被告彭措多吉、其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光华物流有限公司,彭措多吉,其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1民初9号原告成都光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被告彭措多吉,男,藏族,住四川省白玉县绒盖乡。被告其布,男,藏族,住四川省绒盖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华物流诉被告彭措多吉、其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华物流以因被告彭措多吉正被刑事侦查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由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被告彭措多吉被刑事侦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光华物有限公司流撤回起诉。案件受���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潘 军人民陪审员 其麦仁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以下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