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传清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与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传清农村承包经营户,方玉林农村承包经营户,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三社,方传山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43号原告:方传清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方传清,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方玉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方玉林,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车站路46号。法定代表人:谭景琼,主任。被告: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三社,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三社。负责人:汪绍武,社长。被告:方传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方传山,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方传清农村承包经营户、方玉林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奉节县鱼复街道茶店社区三社、方传山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经请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