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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水林与程培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水林,程培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196号原告程水林,男,,住东源县。被告程培金,男,住东源县。原告程水林与被告程培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水林负担。审判员  黄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旭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