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兆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兆然,褚庆丹,李美连,魏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兆然,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褚庆丹,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现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李美连,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魏自芳,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单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魏自芳所有的位于单县单城镇单父路永乐巷房地产(房产证号:2××3单房权证单城字××号、土地证号:单国用2002字0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