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53-003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郑付华、谭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付华,谭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53-003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付华,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谭正明,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付华与被执行人谭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谭正明向申请执行人郑付华偿付欠款3,110,000元,支付欠款本金1,530,000元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计付),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谭正明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53-003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正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鑫安花园B3栋房屋4套及B2栋房屋2套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1、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7号,土地使用面积为5.75平方米];2、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8号,土地使用面积为5.75平方米];3、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7.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9号,土地使用面积为6.12平方米];4、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40.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40号,土地使用面积为6.50平方米];5、鑫安花园B2栋1单元1层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9044**号,建筑面积为84.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第转2980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3.90平方米];6、鑫安花园B2栋1单元6层1-6-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9044**号,建筑面积为87.0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第转2989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3.90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谭正明向申请执行人郑付华立即偿付欠款3,110,000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本案案件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谭正明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对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谭正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鑫安花园B3栋房屋4套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已流拍,故本院决定对上述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谭正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鑫安花园B3栋房屋4套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谭正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鑫安花园B3栋房屋4套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1、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7号,土地使用面积为5.75平方米]。2、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5.6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8号,土地使用面积为5.75平方米]。3、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37.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39号,土地使用面积为6.12平方米]。4、鑫安花园B3栋/单元1层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2008023**号,建筑面积为40.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9)440号,土地使用面积为6.5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昌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