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仁淑与张可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淑,张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赵仁淑,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朝鲜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张可新,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赵仁淑与张可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仁淑于2017年5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