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太员与吕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员,吕发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629号原告:陈太员,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通海县。被告:吕发旺,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通海县。原告陈太员与被告吕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2017年5月22日,原告陈太员以与被告吕发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吕发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太员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陈太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陈太员负担。审判员 戴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