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玉岗、郑颖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岗,郑颖键,李大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岗,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颖键,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远凯,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大叶,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玉岗因与被上诉人郑颖键及原审被告李大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玉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玉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0元,减半收取11620元,由王玉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