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邓彩曼、谢文与谢庆、谢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彩曼,谢文,谢庆,谢宁,谢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3978号原告:邓彩曼,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总工会退休职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文,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谢庆,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风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谢宁,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北方淀粉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谢琳,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供电局退休职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系被告谢琳弟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宁(系被告谢琳妹妹),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邓彩曼、谢文与被告谢庆、谢宁、谢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邓彩曼、谢文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彩曼、谢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彩曼、谢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邓彩曼、谢文负担。审判长张静人民陪审员阮英琴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