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华世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华世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车家下庄。负责人车朝隆,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华世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华世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4085元,执行费1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华世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6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3408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471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