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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桂荣、蔡中华、蔡云武与李丙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蔡中华,蔡云武,李丙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67年生。申请执行人蔡中华,男,1989年生。申请执行人蔡云武,男,1933年生。被执行人李丙权,男,1953年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荣、蔡中华、蔡云武与被执行人李丙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丙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丙权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