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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合军、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合军,江龙,刘玉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合军,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龙,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李合军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鹏,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瑞,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晓华,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合军、江龙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位于峰峰矿区××镇××山北街××太××小区××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李合军、江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一审应查明房屋产权性质及李合军、江龙能否取得所有权,依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合军、江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李忠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