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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美英、吴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英,吴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肖美英,女,汉族,1949年1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吴汝林,男,汉族,1949年10月28日出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美英与被执行人吴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280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且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