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以生与南通市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市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丁以生,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1164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雷,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兵,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以生、一审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罗荣辉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