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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洁石对刘思彤与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彤,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异28号案外人孙洁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刘思彤,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彤与被执行人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洁石于2017年5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洁石称,2016年2月15日,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我签订了吉C9W9**力帆轿车买卖协议书,我将购车款全部给付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实际占有使用,故请求法院解除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322执412-1号执行裁定书对吉C9W9**力帆轿车的查封,终止对本台车的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吉032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刘思彤借款本金1120000.00元、利息3007.00元、案件受理费14907.00元。判决生效后,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刘思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7)吉0322执4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吉C9W9**力帆轿车。另查明,2016年2月15日,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洁石签订了吉C9W9**力帆轿车买卖协议书,孙洁石将购车款全部给付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实际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孙洁石与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吉C9W9**力帆轿车买卖协议书,孙洁石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孙洁石异议成立。中止对吉C9W9**力帆轿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默然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