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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立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920号被执行人杨立忠,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立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终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