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全某,宋某,全某,宋某,全某,宋某,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867号原告:宋某,男。被告:全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某1,男,系被告之父。原告宋某与被告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王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