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龙红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红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5号罪犯龙红军,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被告人龙红军与同案另一被告各赔偿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龙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龙红军的定罪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改判龙红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龙红军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8.1分,2015年8月、12月因因违规被扣1.5分。2012年3月19日向原审法院交赔偿款20000元。本次减刑承诺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未兑现。服刑期间月均消费379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原审法院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龙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属严控减刑幅度对象,且有违规扣分及未履行完民事赔偿义务,应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红军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