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刑初53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住华亭县。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玉媛,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县华煤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华镇卫生院门口时,被华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采血、呼气检测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50号关于杨某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资质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杨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