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青山与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青山,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730号原告:魏青山,男。被告: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简,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魏青山诉被告吉林省三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青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青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魏青山负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