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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浪涛与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涛,周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510号原告:李浪涛,男。被告:周妮娜,女。原告李浪涛与被告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浪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浪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浪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浪涛负担。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人民陪审员  丑院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