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浪涛与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浪涛,周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510号原告:李浪涛,男。被告:周妮娜,女。原告李浪涛与被告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浪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浪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浪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浪涛负担。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秦玉敏人民陪审员 丑院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