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3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郁红霞与长沙市雨花区九禧美食广场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红霞,长沙市雨花区九禧美食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3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郁红霞,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九禧美食广场。经营者:龚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红霞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九禧美食广场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27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经营者龚浩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新中路立交桥西北侧华银园三期19栋1102房(产权证号:006118**),因该房屋有抵押,暂不宜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