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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仵社强,任公司总经理。地址:陇县城关镇南街69号。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1月2日,住陕西省陇县,系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地址:陇县城关镇南街69号。原告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陇县平安出租车公司人民币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履行案件执行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2000元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