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八新荣与高金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荣,高金亮,赵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53号申请人:八新荣,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高金亮,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赵秋英,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八新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金亮、赵秋英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被执行人赵秋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里庄支行账户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秋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里庄支行有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秋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八里庄支行账户XXX存款XXX元,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