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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秋真与龙子健、陈春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民终70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真,龙子健,陈春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陈力维,均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子健,住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花,住址同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匡广雄、关欣,均系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湛洋,该行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张秋真因与被上诉人龙子健、陈春花、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秋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秋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为4350元,由上诉人张秋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春成审判员  岳为群审判员  刘碧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涛黄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