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岱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岱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01号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176946XX。法定代表人:朱洪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华,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岱,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伟,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平紫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