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5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海出庭支持公诉,刘婷协助工作。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牡丹江市X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撞向路口移动信号灯,造成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马某、邢某某的证言笔录、谢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线索来源、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情况说明、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资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析认定会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记载部分案发经过的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车辆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