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洪与李红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李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洪与被执行人李红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672元,执行费72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李红伟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官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