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自升与刘胜、刘金鑫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升,刘胜,刘金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834号原告:王自升,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祥,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刘金鑫,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住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春平诉被告刘胜、刘金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金鑫涉嫌违法犯罪,现被有关司法机关羁押,目前尚在侦查阶段,本案暂不便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 峰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人民陪审员 伍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