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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祥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顾祥林,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人顾祥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顾祥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祥林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顾祥林至本市雨花台区xx区xx号被害人勾某的别墅家中院内,窃得被害人勾某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1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顾祥林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祥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顾祥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祥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祥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