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锦昌隆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锦昌隆园林有限公司,李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46号申请人卢氏县锦昌隆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银辉,经理。被申请人李海均,男,1974年11月17日生。卢氏县锦昌隆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海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58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李海均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