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996朱立俭与崔富兵、张振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俭,崔富兵,张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立俭,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崔富兵,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张振凤,女,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朱立俭与被执行人崔富兵、张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富兵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崔富兵、张振凤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