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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陈庆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民特3号申请人:黄某1,女,土家族,2010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申请人:黄某2,女,土家族,2013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系黄楠娜之胞妹。法定代理人:黄某3,男,土家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陈庆芬,女,土家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黄某1、黄某2要求宣告陈庆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1、黄某2诉称: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4年陈庆芬外出,至今未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3年。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庆芬为失踪人。经查明:陈庆芬,女,土家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沿河××自治县土地坳镇××组。系二申请人之母。陈庆芬与黄大江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德江县××××组,并生育了二申请人。2014年5月,陈庆芬从其住所高山镇堰塘村黄家坪组外出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2015年6月,二申请人之父黄大江过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于2017年2月1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陈庆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庆芬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现陈庆芬下落不明已满3年,申请人黄某1、黄某2申请宣告陈庆芬为失踪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庆芬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文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