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世博、天津博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博,天津博嘉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利天阀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信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端木建华,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博。男,1983年9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博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613号E区16号。法定代表人:端木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百利天阀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551室。法定代表人:端木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信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6室。法定代表人:宋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端木建华,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博与被执行人天津博嘉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百利天阀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熙达橡胶有限公司、信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端木建华、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三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返还借款本金672.8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88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调查,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百利天阀阀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