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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素仙与青神县南城镇中心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仙,青神县南城镇中心小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402号原告:钟素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肇祖,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神县南城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地:青神县南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素仙与被告青神县南城镇中心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素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为标准,从2013年3月2日起算,息随本清)。事实和事由:201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南城小学借款合同》,原告出借8万元给被告,约定月利率3%,借期一年。2014年2月原告对包含本案8万元在内的53万元借款提起诉讼,2015年6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先解决45万元。2013年3月1日《南城小学借款合同》签下的8万元在45万元履行完毕后另行处理。2017年4月13日,(2014)眉民终字第517号案件所涉45万元履行完毕,处理8万元的条件已成就。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素仙于2014年对包含本案8万元在内的53万元借款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青神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原告钟素仙的起诉。后原告钟素仙不服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1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眉民终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审理查明部份载明:原告钟素仙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3万元及利息22万元;另协议第二项载明: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归于清结。现(2014)眉民终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因此,原告钟素仙认为2014年2月对包含本案8万元在内的53万元借款起诉后对本案争议标的8万元进行了展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现钟素仙又以同一被告、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属重复起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素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钟素仙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