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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迎莉与王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迎莉,王矿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251号原告于迎莉,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矿花,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于迎莉与被告王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矿花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矿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