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81刑初9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澄江县右所镇村委会上,现住址:云南省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2016年9月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9日经安宁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安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9日经安宁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环境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老昆明城协商,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帮老昆明城清除周边危险树木,老昆明城将清除的树木抵工钱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再支付2000元给老昆明城作为清理树枝的费用,采伐手续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办理。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商量,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砍伐,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办理采伐手续。2016年6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带领工人在未办理好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等采伐工具将老昆明城周边的圣诞树、桉树、杉木砍伐,并将所砍伐的林木出售至云南省安宁市禄裱街道办事处云南新捷森人造板厂和昆明市盘龙区能腾木材加工厂。经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共计338株,立木蓄积73.9960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太平街道办事处妥乐居民小组老昆明城周边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滥伐数量为73.9960立方米,已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老昆明城管理人员易某甲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将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妥乐居民小组老昆明城周边危险树木砍伐,老昆明城以清除的树木抵工钱给李某某,采伐证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办理。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太平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及妥乐居民小组工作人员联系了办理采伐证相关事宜。在采伐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带领工人使用油锯、砍刀等工具将老昆明城及周边树木砍伐,砍伐树木主要有桉树、圣诞树、杉树、柏树。之后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将砍伐的树木出售至云南省安宁市禄裱街道办事处云南新捷森人造板厂和昆明市盘龙区能腾木材加工厂,非法获利23000元。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妥乐居民小组老昆明城周围林木伐桩树种分别为桉树、圣诞树、杉树及柏树,共计被砍伐林木338株,立木材积73.9960㎥。其中:桉树234株,立木材积为47.749㎥;圣诞树90株,立木材积为25.1829㎥;杉树11株,立木材积为0.7997㎥;柏树3株,立木材积为0.2644㎥。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5日10时45分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林业员唐荣生报警称:2016年7月5日发现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龙湾一号内老昆明城周边的桉树被人砍伐了100余株。2、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10时45分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林业员唐荣生报警称:2016年7月5日发现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龙湾一号内老昆明城周边的桉树被人砍伐了100余株。安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随即前往现场调查。经调查,2016年6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李某某、杨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村委会龙湾一号内老昆明城周边砍伐林木。2016年8月30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木蓄积、材积进行鉴定,李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2016年9月1日上午8时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2016年9月1日9时民警对李某某宣布拘传,2016年9月1日10时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6年9月12日上午8时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2016年9月12日8时民警对杨某某宣布拘传,2016年9月12日14时对杨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4、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自己从事运输工作,2016年6月21日金某某将自己的云F365**号货车停放在昆明市小板桥停车场进行租车。一个叫老杨的安宁人以500元一车的价格租用其货车拉运木材,并称有采伐证。2016年6月22日、23日、25日金某某共拉运了三车,自己到老昆明城时树已经砍好并锯成了1.2米左右的木材,主要有桉树和一些圣诞树,从老昆明城拉到大板桥的一个木材加工厂,老杨共向自己支付了1500元的运费。(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自己是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前期部副经理,2016年7月5日自己发现玉龙湾老昆明城周边桉树、圣诞树被砍倒并拉走,经组织人员清点共327棵。(3)证人唐荣生证言,证实自己是始甸村委会天保员,2016年7月4日自己在转山时看见老昆明城周边树木被砍,从伐桩上看是用油锯砍伐,其中桉树185棵,圣诞树85棵,柏树9棵,发现后自己向太平林业站的姜某某站长汇报。(4)证人易某甲证言,证实自己与玉龙湾老昆明城景观旅游文化山庄法定代表人易某乙是兄妹关系,负责管理老昆明城。2016年6月上旬老李到老昆明城玩,看见有些树倒了打到房子,就主动提出来处理危树。由于四五年前老李也帮老昆明城砍过树。自己与老李商谈后,说砍倒掉的和路边上密度大影响采光的树,但具体砍多少树没有说,采伐证由老李负责办理。自己和平时负责管理的王某某说了砍树的事,砍完后王某某通知了自己。砍树的工钱是以工抵料,砍完后老李通过其他人的银行卡给自己打了2000元作为老昆明城小工帮他们清理树枝的劳务费。(5)证人普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妥乐居民小组的书记、组长,自己不知道是谁砍的树,但是到过现场查看,砍的树主要是桉树和圣诞树,具体多少没数过。2016年6月中旬在太平专门砍树的老李打过电话给自己说要申请在玉龙湾砍树要自己签字,自己告诉他玉龙湾的树属于玉龙湾,让老李去找玉龙湾,后来老李就没有打过电话也没有找过自己。(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老昆明城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老昆明城由法人易某乙的姐姐易某甲负责管理,易某甲通知说老昆明城周边的危树要请李某某来砍伐,砍伐手续由李某某办理,叫自己配合着李某某他们砍伐。李某某在5年前就帮老昆明城砍过树,来砍树时,李某某说砍伐手续正在办理。2016年6月21日李某某还有一个包工头、一个煮饭的,一共来了12个人,一共砍了六天,到26号砍完,砍树时自己每天都在现场。砍树的工具是两台油锯,砍的是桉树、圣诞树,砍下来的树多数是烧柴,还有两车板桐,用东风车拉走了,砍树的包工头给过自己1000元叫帮他们清理剩下的树枝,好像还给过老板2000元。(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在李某某草铺的果园吃饭时,李某某接了电话后,说玉龙湾老昆明城的老板打电话给他说要砍树,吃完饭三个人就一起去老昆明城看。到老昆明城后,李某某找到王某某联系砍树的事,期间又打电话给老昆明城的老板。2016年6月20日左右开始砍树,大概用油锯和砍刀砍了7、8天,主要是桉树和圣诞树,范围是老昆明城院子里面和围墙外面。砍完的树都拉去卖了。(8)证人易某乙证言,证实自己是昆明开颜房屋拆迁经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老昆明城权属就是开颜公司的,2016年6月25日自己约朋友到老昆明城吃饭时知道砍树的事,于是向易某甲询问了砍树的事,易某甲说是处理危树。平时老昆明城是由易孔兰管理。(9)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杨某某联系自己说有点烧柴要拉去新捷森人造板厂,要挂在自己的户头上卖,然后自己就答应了。2016年6月20日左右杨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卖了一批木料到新捷森人造板厂,一共6车,60吨左右,卖了17000元。2016年6月29日自己在张家坝边的农村信用社取款机哪里把钱给了杨某某。(10)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自己认识杨某某和李某某,2016年6月21日至26日期间,杨某某卖了3车桉树给自己,有50吨左右,自己付了16000元给杨某某。(11)证人向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昆明市盘龙区能腾木材加工厂的法人,2016年6月23日左右自己向一个姓杨的以每吨4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三车桉树,并通过自动存款机将20000元存到了农村信用社账号6223691343382093,账户名为万福的账户中。(12)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太平街道林业站站长,2016年6月中下旬李某某找到自己说玉龙湾里面有些危树要砍,之后自己和李某某就去看了,并告诉李某某如果确实是危树就办理手续后再砍,并帮李某某打了四旁树采伐申请让其去找树主和村小组签字后交回林业站办理采伐手续,但是李某某并有办理采伐手续。2016年7月4日接到天保员唐荣生的电话才知道砍树的情况,随后就向森林公安局报案。被砍的树主要是桉树和圣诞树,有少量的杉树和柏枝树。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6月18日自己接到老昆明城易某甲的电话说去帮她砍些树,当晚自己和杨某某还有小周就到老昆明城由王某某带领去看要砍的树。2016年6月21日自己就和杨某某、小周去老昆明城砍树。杨某某找了6到8名小工,一共砍了六天,到26日砍完。砍树期间都是由老昆明城的王某某带着砍的,工具是两台油锯,砍的主要是桉树、圣诞树还有几棵死了的柏枝树和杉树。砍完后烧柴卖到哪不知道,板桐卖到了昆明,卖树都是由杨某某负责,自己分到了2200元。砍树前曾与太平林业站及始甸村委会、妥乐村小组联系过办理采伐证的事,但是到砍完树采伐证还没有办下来。(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6月18日晚自己和李某某在草铺吃晚饭时,李某某接到电话说玉龙湾有树要砍,当晚自己就和李成新一起去玉龙湾老昆明城由王某某带领看要砍的树。之后李某某说砍伐证由他去办,叫我负责安全就行。2016年6月21日开始砍树,都是由王某某带着砍,砍树的工人是何忠云的有八个人,砍的主要是圣诞树、桉树、杉树和柏树,工具是两台油锯和砍刀。砍下的树烧柴卖去安宁禄裱的纤维板厂,板桐卖到大板桥。烧柴卖了8400元,板桐卖了20000元,自己和李某某每人4200元,付给王某某1500元,还有2000元打给了易某甲,剩余的用来支付工人工资、买菜、打油、租车钱。6、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始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妥乐居民小组老昆明城周围林木伐桩树种分别为桉树、圣诞树、杉木及柏木,共计被砍伐林木338株,立木材积73.9960㎥。其中:桉树234株,立木材积为47.749㎥;圣诞树90株,立木材积为25.1829㎥;杉木11株,立木材积为0.7997㎥;柏木3株,立木材积为0.2644㎥。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8日对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妥乐村老昆明城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勘察,老昆明城四周见一些树林,在城东、南、西、北侧见大量粗细不一的树桩,树桩断面陈旧,见明显的锯痕印,并拍摄现场照片16张。8、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3日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确认太平街道办事处玉龙湾老昆明城周边为其滥伐林木现场,现场遗留桉树伐桩234个,圣诞树伐桩90个,杉木伐桩11个,柏树伐桩3个,共计伐桩338个。2016年9月14日经被告人杨某某辨认,确认太平街道办事处玉龙湾老昆明城周边为其滥伐林木现场,现场遗留桉树伐桩234个,圣诞树伐桩90个,杉木伐桩11个,柏树伐桩3个,共计伐桩338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非法所得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非法所得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兴审 判 员 史莎丽人民陪审员 周兴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