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月正与刘福柱、王计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正,刘福柱,王计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884号原告:张月正,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福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计锁,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月正与被告刘福柱、王计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福柱、王计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月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3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原告应刘福柱的要求到金川悠乐城工地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给原告3000元。王计锁于2013年7月与刘福柱共同承担向原告给付劳务费的义务。至2014年年底,二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30300元。2014年9月,二被告将打扫悠乐城50-54号的楼梯室和楼道内的卫生工作交由原告,约定5栋楼共计14个单元的劳务费为12600元,现尚欠3400元。同时,因被告工地需要保温材料,暂时没有资金,要求原告代为购买,原告花费109750元。2017年1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12345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欠款,均遭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打扫卫生劳务��3400元、库管人工费30300元及楼顶保温板款109750元,共计12345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载明的金额向原告支付欠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福柱、王计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月正支付欠款12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被告刘福柱、王计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