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立彬与孙雪风、高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彬,孙雪风,高新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1146号原告:姜立彬,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孙雪风,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高新雪,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原告姜立彬与被告孙雪风、高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立彬,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以来,被告孙雪风陆续在原告处借款,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孙雪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共欠原告100000元,并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被告高新雪与被告孙雪风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孙雪风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借据一份;2、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3、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以来,被告孙雪风陆续在原告处借款,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孙雪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共欠原告100000元,并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孙雪风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原告8000元,2015年3月7日,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原告5万元,2015年7月16日,通过银行转给原告31500元,2016年2月2日,通过银行转给原告2万元。共计1095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交了以偿还借款的证据,原告应当对此证据及主张予以反驳,现原告虽作否认,但未能举出证据予以反驳,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为此款清偿完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立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春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