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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梅允武、赵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梅允武,赵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梅允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娣,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梅允武、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允武、赵娣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峰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允武、赵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峰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梅允武、赵娣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