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法温星与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温星,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法温星,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法温星,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法温星,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0号之一原告:法温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衣传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军,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坤,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法温星与被告青岛九龙褐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共计1595元,由原告法温星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