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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金阿花,林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911474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蔡慧、谢思思,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81113-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新城工业启动区海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被执行人郑崇谱,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崇其,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93533-3),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梅屿屿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银林。被执行人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1419-X),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被执行人陈银林,男,1974年3月18日(组织机构代码:330325197403183035),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傅加立,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金阿花,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秀兰,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金阿花、林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平银温瑞贷字20140408第002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61833.33元、复利699.1元以及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61833.33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傅加立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生活区27-B组团5幢41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对编号平银温瑞额抵字20140415第001-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优先受偿总额以95万元为限;3、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林秀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站南商贸城E组团B幢31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原告对编号平银温瑞额抵字20140415第001-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优先受偿总额以162万元为限;4、被执行人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依次对编号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408第002-1号、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408第002-2号、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408第002-3号、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408第002-4号、平银温瑞额保字20140408第002-5号项下所有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分别以9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为限;5、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浙0381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金阿花、林秀兰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和温州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傅加立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龙霞生活区27-B组团5幢41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得款105.4万元(其中应扣除诉讼费、税款、安置费总计114300元);被执行人林秀兰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埏镇站南商贸城E组团B幢31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得款119.3万元(其中应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安置费总计122905.32元);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金阿花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金阿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金阿花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综上,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案款2009714.68元,被执行人林秀兰、傅加立名下抵押房产已依法拍卖,(2015)温瑞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责任已清。现因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金阿花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秀兰、傅加立名下抵押房产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金阿花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1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