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与徐东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徐东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与华岩路交叉口军分区西附楼1号。代表人:于跃峰,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生,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东生,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与被告徐东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鑫龙 来自: